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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林先生父母今年先後去世,留下一套房產,林先生在兄妹4人中經濟條件最差,父母生前一直也是林先生照顧,所以林先生希望完全繼承父母這套房屋。父母也希望房子就留給林先生一人,也跟其他三個兒女說過,但是二老沒有專門立遺囑確認這件事。
  為了能順利繼承房子,林先生請哥哥姐姐在2014年6月初,到南京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的手續。因為老人沒有立遺囑,按照法定繼承,兄妹4人有同等的繼承權,林先生要想一個人繼承房子,必須其他三兄妹放棄繼承。到了公證處,公證員特意提醒林先生的哥哥、姐姐,一旦簽署《放棄繼承聲明書》以後就不能輕易反悔,如果發生反悔,繼承人之間對此又不能達成一致的,就需要到人民法院按訴訟案件處理,由法院來審查是否認可當事人的反悔,林先生的哥哥、姐姐都明確表示不會反悔。於是,林先生四人和和氣氣地辦理了相應的手續,哥哥和姐姐也都簽署了《放棄繼承聲明書》。
  按說到此事情結束,結果上午剛簽署《放棄繼承聲明書》,林先生一人繼承房產的公證書還沒有辦,林先生的姐姐就打電話找到公證員,說自己的《放棄繼承聲明書》有點問題,明天來處理一下。公證員同意了林女士的要求。第二天,林女士來到公證處,當公證員拿出《放棄繼承聲明書》讓林女士進行修改時,林女士一把搶過公證書,一溜煙就跑掉了。公證員趕緊通知林家兄弟請他們幫忙聯繫林女士。
  林先生後來到公證處向公證員道歉,稱姐姐當初同意放棄繼承權,是要自己拿出20萬現金補償。林先生表示自己根本拿不出20萬,開始時哄著姐姐說肯定會補償她,讓姐姐來放棄繼承,但是《放棄繼承聲明書》簽署後,林先生表示自己拿不出那麼多錢,只能給姐姐幾萬元表示一下,這下姐弟倆才產生重大分歧,導致姐姐來搶奪《放棄繼承聲明書》。公證員得知這個情況後,多次打電話給林女士,在公證機構受理公證之後、出具公證書之前,如果有繼承人表示反悔,公證機構會暫停審查該公證,在繼承人之間沒有達成新的一致之前不會出具公證書的,但搶奪公證卷宗材料且不予歸還的行為,是不理智的違法行為。
  經過公證員的多次解釋和調解,林先生與林女士姐弟倆就補償也達成了一致,林女士最終歸還了卷宗材料,並表示仍舊對二老的房產表示放棄繼承,林先生順利完成繼承手續。
  ■公證員點評
  老人把遺產留給多位子女中的一個,可事先定立遺囑公證,有特別要求可做“附義務遺囑”公證,對繼承人提出相應要求。而法定繼承,繼承人中的一人希望獨自繼承,應充分協商達成一致,而繼承人一旦簽署《放棄繼承聲明書》,則不能輕易反悔,如確有繼承人反悔,只要公證書尚未出具,公證機構則暫停辦理公證事宜。繼承人確有反悔的,可向公證機構書面提出,搶奪卷宗的行為涉嫌擾亂公證執業秩序,違反了法律規定,按市公安局及司法局《關於依法查處擾亂公證執業秩序違法犯罪行為的意見》第三條第(三)項的規定進行處理。  (原標題:同意放棄繼承權又反悔 竟然搶了公證書就跑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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